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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指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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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指定住所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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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指定住所監視居住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一項刑事強制措施,這項措施對偵查機關非常有利。在新《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過程中,公檢機關與律協兩方勢力進行了多輪博弈、廝殺,在偵查機關的據理力爭和堅持下,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誕生了。

指定監視居住是監視居住的一種方法,如果當事人不適用普通監視居住的,是可以指定居住監視居住的,並且監視居住期限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新《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情形有兩種:第一種情形是重大賄賂犯罪,衡量“重大”與否的標準有3個,賄賂數額50萬元以上、或者有重大的社會影響、或者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第二種情形是嫌疑人在當地無固定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