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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住所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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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住所監視居住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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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指定住所監視居住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一項刑事強制措施,這項措施對偵查機關非常有利。在新《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過程中,公檢機關與律協兩方勢力進行了多輪博弈、廝殺,在偵查機關的據理力爭和堅持下,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誕生了。

指定監視居住是監視居住的一種方法,如果當事人不適用普通監視居住的,是可以指定居住監視居住的,並且監視居住期限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新《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情形有兩種:第一種情形是重大賄賂犯罪,衡量“重大”與否的標準有3個,賄賂數額50萬元以上、或者有重大的社會影響、或者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第二種情形是嫌疑人在當地無固定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