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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審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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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審記錄
當事人可以檢視民事訴訟庭審記錄嗎

當事人是不可以檢視民事訴訟庭審記錄的,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民事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庭審理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庭審準備


庭審準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進行的各項準備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準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參加庭審做好準備。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巡迴審理的可以在案發地或其他相關的地點張貼。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瞭解和監督,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審理之前,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並向審判長報告。同時宣佈法庭紀律,告知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


4.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核對的順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對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所。


(二)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


2.出示證據和質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各類證據按以下順序出示,由當事人進行質證:


(1) 證人證言。


(2) 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3)鑑定結論。


(4)勘驗筆錄。


(三)法庭辯論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 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


(四)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1.合議庭評議


2.宣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