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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記錄可以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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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記錄可以當證據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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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話記錄可以當民事訴訟證據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絡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通話記錄,如果沒有改動,是通話的客觀記載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否則,法院就不能作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