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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影的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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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影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影的若干規定

為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規範庭審活動,提高庭審效率,深化司法公開,促進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該規定供19條。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釋[2017]5號

頒佈時間:2017-02-22

實施時間:2017-03-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為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規範庭審活動,提高庭審效率,深化司法公開,促進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判案件,應當對庭審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影。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庭內配備固定或者移動的錄音錄影裝置。

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裝使用智慧語音識別同步轉換文字系統。

第三條 庭審錄音錄影應當自宣佈開庭時開始,至閉庭時結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審錄音錄影不得人為中斷:

(一)休庭;

(二)公開庭審中的不公開舉證、質證活動;

(三)不宜錄製的調解活動。

負責錄音錄影的人員應當對錄音錄影的起止時間、有無中斷等情況進行記錄並附卷。

第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採取疊加同步錄製時間或者其他措施保證庭審錄音錄影的真實和完整。

因裝置故障或技術原因導致錄音錄影不真實、不完整的,負責錄音錄影的人員應當作出書面說明,經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稽核簽字後附卷。

第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使用專門裝置線上或離線儲存、備份庭審錄音錄影。因裝置故障等原因導致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錄音錄影,應當一併儲存。

庭審錄音錄影的歸檔,按照人民法院電子訴訟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條 人民法院通過使用智慧語音識別系統同步轉換生成的庭審文字記錄,經審判人員、書記員、訴訟參與人核對簽字後,作為法庭筆錄管理和使用。

第七條 訴訟參與人對法庭筆錄有異議並申請補正的,書記員可以播放庭審錄音錄影進行核對、補正;不予補正的,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第八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庭審錄音錄影,經當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筆錄。

第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將替代法庭筆錄的庭審錄音錄影同步儲存在伺服器或者刻錄成光碟,並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其完整性校驗值簽字或者採取其他方法進行確認。

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流程資訊公開平臺、訴訟服務平臺以及其他便民訴訟服務平臺,為當事人、辯護律師、訴訟代理人等依法查閱庭審錄音錄影提供便利。

對提供查閱的錄音錄影,人民法院應當設定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

第十一條 當事人、辯護律師、訴訟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規定複製錄音或者謄錄庭審錄音錄影,必要時人民法院應當配備相應設施。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播放依法公開審理案件的庭審錄音錄影。

第十三條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紀律或者有關法律規定,危害法庭安全、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庭審錄音錄影進行調查核實,並將其作為追究法律責任的證據。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訴訟參與人認為庭審活動不規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庭審錄音錄影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五條 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任何人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影,不得對庭審錄音錄影進行拍錄、複製、刪除和遷移。

行為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等庭審活動的錄製,以及對庭審錄音錄影的儲存、查閱、複製、謄錄等,應當符合保密管理等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庭審錄音錄影涉及的相關技術保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從事其他審判活動或者進行執行、聽證、接訪等活動需要進行錄音錄影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釋出的司法解釋及規範性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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