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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怎樣認定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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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怎樣認定和承擔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怎樣認定和承擔
應當根據各自對執法過錯所起的作用,分別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
第五條 執法辦案人員有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各自對執法過錯所起的作用,分別承擔責任。
第七條 因執法辦案人或者稽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執法辦案人或者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八條 因鑑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鑑定意見造成執法錯誤的,由鑑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違反規定的程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