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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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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法
公司與剛生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法

1、如果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如《員工獎罰制度》中明確規定,違反計劃生育屬於嚴重違紀,那麼勞動者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超生,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是經過民主程式,且告知勞動者後,才能生效;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勞動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解除合同還是要分實際情況來解釋說明,合同是約束雙方的一個法律檔案,發生糾紛也可以利用合同維權,合同的解除如果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或者是職工都不用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違法的,就要支付違約金或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