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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論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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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論犯罪中止
訴論時效的執行中止

中止執行的原因一旦發生,人民法院即應依職權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當事人發現中止執行的原因存在時,應積極地將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執行的申請。中止執行的裁定,一旦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中止執行的裁定書應當寫明執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執行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加蓋人民法院公章。

執行中止是暫時性的,引起執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應恢復執行程式。恢復執行,一可由法院依職權進行,並通知執行當事人和其他參與執行人;二可由執行當事人申請恢復,經法院同意後繼續進行。

恢復執行是原執行機制的繼續執行,不是執行程式的重新開始,執行中止前已為的執行仍繼續有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