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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的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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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的情況說明
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說明書範文應該怎麼寫
現按下列第   條    款規定解除或終止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單位(章):      勞動者(簽名): 送達時間:  年 月 日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 注:《證明書》一式四聯,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 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 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 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佔企業職 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 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 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這就是一份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