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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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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的範圍
如何確定刑事申訴法院管轄的範圍。
具體刑事申訴法院管轄的範圍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條之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1、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外國人犯罪的案件;4、上級法院指定審理的案件;5、中級法院決定提審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