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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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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範圍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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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刑事申訴法院管轄的範圍。

具體刑事申訴法院管轄的範圍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條之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1、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外國人犯罪的案件;4、上級法院指定審理的案件;5、中級法院決定提審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