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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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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破產清算
法院如何受理破產清算案件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破產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補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限期更正、補充。按期更正、補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補充材料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補充的,視為撤回申請。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的,應當製作案件受理通知書,並送達申請人和債務人。通知書作出時間為破產案件受理時間。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應當組成合議庭,並在十日內完成下列工作:


(一)將合議庭組成人員情況書面通知破產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並在法院公告欄張貼企業破產受理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寫明:破產申請受理時間、債務人名稱,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逾期未申報債權的法律後果、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


(二)在債務人企業釋出公告,要求保護好企業財產,不得擅自處理企業的帳冊、文書、資料、印章,不得隱匿、私分、轉讓、出售企業財產;


(三)通知債務人立即停止清償債務,非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支付任何費用;


(四)通知債務人的開戶銀行停止債務人的結算活動,並不得扣劃債務人款項抵扣債務。但經人民法院依法許可的除外。


由此可見,我國的法院分為基層法院、中級法院和高階法院幾個級別。破產清算基層法院的管轄範圍包括縣級企業的破產案件。企業提出破產清算申請後,法院會決定是否立案,經審查給予立案的,會組建合議庭。之後便是將清算組派到企業進行清算了。破產清算結束後,法院會發布公告,通知企業債權人及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