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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前期介入發展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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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前期介入發展不足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四條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首先,物業管理他當中最主要的內容就是物業管理企業的選擇。這個選擇在我國,他是採取一種公平公正公開的方式來進行的。還有就是需要建設單位和這個物業企業簽定合同,當然,簽訂的是物業管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