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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債務怎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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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債務怎樣認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債務怎樣認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應該有以下幾種情形: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償還的債務,但雙方以逃避義務為目的的不予准許。法律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並不禁止夫妻雙方對其所負的債務進行相關的約定,但這種約定僅在其之間產生效力,對外(即債權人)不產生效力。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係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5、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務關係成立時知道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即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其個人債務。
6、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相關延伸】
問:婚前債務婚後是否共同承擔?
答:夫妻個人的婚前債務婚後另一方沒有義務返還,如果能證明是一方為了結婚而產生的個人債務,這個是需要另一方共同償還的。
1、如果是婚前個人所負的債務,則一般會視為個人債務,配偶不用償還;
2、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要承擔共同償還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