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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減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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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減免法院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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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減免法院可否主動調整啊?

 違約金減免法院可否主動調整,可參考如下內容
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該條款表明對於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只有在當事人請求調整,且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確實低於或者過分高於違約行為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時,人民法院才能進行調整。因此違約金調整請求權是合同當事人所享有的民事權利,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