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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監視居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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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監視居住條款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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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監視居住的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一百二十五條 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

第一百二十六條 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稽核,檢察長決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應當通知執行機關,並將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二十八條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認為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監視居住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審查決定。經審查認為法定期限屆滿的,經檢察長批准後,解除監視居住;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書面答覆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