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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調解室遺贈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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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調解室遺贈風波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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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者介入是一種反社會主義婚姻道德、妨害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往往導致合法夫妻感情不和,引起離婚。對於有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有的雖屬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夫妻不和,但如果雙方婚姻基礎、婚後感情尚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應採取積極措施,斷絕有過錯一方與第三者的聯絡,並進行批評教育,提出其不正當的離婚要求是錯誤的,儘量調解和好;也可以駁回起訴,給進一步進行調解工作創造條件,以觀後效;對調解不成,可判決不準離婚。 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和好無效的,應認真仔細地做好無過錯一方的思想工作,妥善處理好子女和財產問題,爭取調解離婚,但不能強迫。調解和好、離婚都不成,那麼除應在庭上對有過錯一方進行批評教育外,必要時也可以通過司法建議的形式對有過錯一方及第三者給予行政處分,待處理後再行判決離婚,同時依法支援、保護無過錯一方的原則,妥善處理子女、財產問題並給予儘量的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