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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第三方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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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第三方調解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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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調解


協商需要醫患雙方共同努力促成,醫患雙方在自行溝通無效的情況下,還可以尋求第三方介入調解,常見的是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比如在一些較為嚴重的醫療糾紛中,甚至在構成醫療事故的情況下,如果醫療事故已經認定,而醫患雙方就最終賠償數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話,醫患雙方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即當地衛生局提出調解申請,由衛生局委託有關醫學會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以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以及構成幾級醫療事故等,並最後依此確定賠償數額。這種有衛生局參與的調解即行政調解,這是2002年9月1日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新增的一種解決醫療事故賠償民事爭議的機制。這種解決方法藉助行政機關的努力來促成醫療事故賠償的確定,一是第三者的參與協調有利於較為快速地解決糾紛賠償;二是衛生行政機關以其自身的行政影響力有助於醫患雙方在一定程度上互為退讓從而促使糾紛解決,其優勢較為明顯。

除此之外,近年來,隨著醫療糾紛的逐漸增多,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化解醫患糾紛矛盾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醫調委,是依法設立的專業從事醫療糾紛調解的群眾性組織。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在醫療糾紛中,貫徹“調解優先”原則,引入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功能,積極參與醫療糾紛的化解工作,對於建立和諧的醫患關係,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諧因素,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按照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要求開展,對於需要進行相關鑑定以明確責任的,經雙方同意,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委託有法定資質的專業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調解成功的一般應當製作人民調解協議書,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協議。

首先,第三方介入調解的原則是當事人雙方自願。換句話說,無論是衛生行政部門還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自願原則都應該貫穿整個調解程式: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由第三方參與調解,自然就無法開始調解程式;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相關責任的認定,調解程式自然無法繼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最後的賠償數額,調解程式也就無果而終。其次,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協助調解時,提供的計算賠償數額依據應當是依法合規的,也就是說這個賠償數額是有據可依的,需要憑事實、憑法律法規確定,而不是衛生行政部門或人民調解委員會空想杜撰出來的。最後,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當然,第三方介入調解並不是無限期的,為了事情最終解決著想,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均不再調解。

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參與有助於醫患雙方在專業人士的指導下快速地解決糾紛,患方也可以儘早得到賠償,減少等待時間。尤其對比醫療糾紛訴訟中的舉證難、鑑定慢等情況,第三方介入調解無疑是糾紛解決的綠色通道。當然,若達不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後反悔,再行提起訴訟,也可能反而拖延賠償糾紛的處理。到底是先行申請行政調解還是直接尋求司法救濟,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進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