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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醫療糾紛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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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醫療糾紛調解書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



    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是指,醫療糾紛發生後,糾紛雙方當事人在第三方的協調、幫助、促進下,進行談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見,消除爭議,簽署調解協議,建立新的權利義務關係。第三方在醫療糾紛調解中不為獨立的意思表示,在尊重雙方當事人意思的前提下,以促成當事人形成一致意思表示為目的,組織調解、促進溝通、提出建議、見證協議。調解協議與協商協議一樣具有合同效力,但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特徵


    1、調解以當事人自願為基礎。無論是調解的進行、調解協議的達成還是調解協議的履行,都需要當事人的自願和合意。當事人的自願是調解能否進行的基本條件。


    2、調解沒有嚴格的固定程式。調解並沒有固定的規則,如果當事人一方不願意繼續調解,可以馬上終止,因而具有較大的靈活性。


    3、調解書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調解書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其所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能否實現,主要依靠道義力量。


    調解實際上意味著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維護權利與權益方面相互妥協。如果雙方都堅持全面保護己方的權利與權益,糾紛就不太可能通過調解而獲得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