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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協議可以做繼承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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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協議可以做繼承公證嗎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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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公證怎麼做

對房屋實施強制拆遷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公證機關應當通知被拆遷人到場,被拆遷人如果拒不到場, 公證員應當在筆錄中記明,並由記錄人簽名或蓋章。

2、實施強制拆遷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分類登記到冊,記錄交給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後,公證員和在場人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如果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3、物品清點登記後,凡不能立即交與被拆遷人接收的,公證員要監督拆遷人將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倉庫中,已提供的標碼物品丟失損壞的,倉庫保管員應承擔賠償責任。

4、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