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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糾紛管轄怎麼確定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17W)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承攬合同糾紛管轄怎麼確定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十條 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已於2015年2月4日失效。目前沒有找到專門針對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管轄權的具體規定,在處理此類問題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確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