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不能辦好房產證
1、開發企業已經破產或被取消資質,無法繼續辦理樓盤的大確權;
2、開發商沒有取得土地使用證或沒有繳齊土地出讓金;
3、開發商將土地或房屋抵押給銀行或建築隊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
4、開發商沒有完成竣工備案工作;
5、開發企業將房屋重複銷售(未經合同備案),導致無法辦理房產證;
6、樓盤被法院查封;
7、開發商沒有取得建築面積實測資料;
8、商品房出現面積誤差,在一定範圍內的超面積需按規定補繳或退回購房差額,在面積誤差未解決的情況下,將導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
9、開發商沒有按整體規劃建設小區配套設施,或未移交小區配套用房,無法通過綜合驗收;
10、開發商不及時辦理“大確權”;
11、開發商不配合提供辦理“小房產證”的相關資料;
12、開發商與小業主存在糾紛,扣著本該發給小業主的房地產證不發;
綜上所述,人們買到商品房後,在支付好首付款及相關稅費後,開發商應該為其代辦房產證,這是證明商品房產權的重要檔案。如果開發商逾期不辦,其要承擔違約責任,這樣業主有權提出索賠要求,就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上規定的執行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