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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私藏彈藥罪的立案標準具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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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私藏彈藥罪的立案標準具體是什麼
非法私藏彈藥罪的立案標準具體是什麼
1、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2)尺寸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2、本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後,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