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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年齡要相差40歲以上。如果是屬於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則不需要年齡相差40歲以上。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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