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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的立案管轄地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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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的立案管轄地的確定
合同詐騙罪的立案管轄地的確定
立案管轄要解決是,立案應該由那個部門來立案的問題,合同詐騙是屬於公安機關立案管轄的案件,其應該由犯罪地或者被告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立案管轄,在公安機關偵查後在交由檢察院,檢察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向法院起訴。

觸犯合同詐騙罪,追究的是刑事責任,屬於刑事案件。

我國法律對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本原則是屬地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

“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合適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所謂犯罪地是指實施構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為的地點,包括犯罪預備地、實施地、結果地和銷贓地。

對於合同詐騙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2條又進一步明確規定: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