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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司法鑑定責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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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司法鑑定責任比例
醫療損害如何確定責任主體

1、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複製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3)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醫療機構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2、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3)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很多人覺得如果發生醫療糾紛,那麼醫療機構一定是難脫干係的,所以醫療機構是必須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的,其實這種想法是不對的,醫療糾紛賠償誰拿錢還需要看在該糾紛中醫療機構是否盡到了相關的責任,如果醫療機構已經盡到了相關的責任,那麼醫療機構是不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