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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環境罪員工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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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環境罪員工被判刑
公司汙染環境罪員工會判刑嗎

如果公司觸犯汙染環境罪,其犯罪處罰直接責任人,一般員工是不會判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2019年2月20日《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的通知,作出最新規定:

1.關於單位犯罪的認定

會議針對一些地方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單位犯罪少,單位犯罪認定難的情況和問題進行了討論。會議認為,辦理環境汙染犯罪案件,認定單位犯罪時,應當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責任的範圍,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重點打擊出資者、經營者和主要獲利者,既要防止不當縮小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範圍,又要防止打擊面過大。

為了單位利益,實施環境汙染行為,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1)經單位決策機構按照決策程式決定的;(2)經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分管負責人決定、同意的;(3)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分管負責人得知單位成員個人實施環境汙染犯罪行為,並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時採取措施,而是予以追認、縱容或者默許的;(4)使用單位營業執照、合同書、公章、印鑑等對外開展活動,並呼叫單位車輛、船舶、生產裝置、原輔材料等實施環境汙染犯罪行為的。

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一般是指對單位犯罪起決定、批准、組織、策劃、指揮、授意、縱容等作用的主管人員,包括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分管負責人、高階管理人員等;“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般是指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指揮、授意下積極參與實施單位犯罪或者對具體實施單位犯罪起較大作用的人員。

對於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的環境汙染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未作為單位犯罪移送審查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於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的環境汙染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只作為自然人犯罪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單位補充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