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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管轄權異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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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管轄權異議時間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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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執行管轄權異議

民事訴訟終結對於判決書執行的時候,可能會發生執行管轄權異議的問題。當事人對於執行管轄權有異議也可以提出,至於如何提出執行管轄權異議就要看具體的規定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管轄權異議審查和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依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出異議的主體是本案的當事人,包括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
(二)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執行法院的管轄權,包括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
(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為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