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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5條和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省級政府以下的地方政府無徵收權,並且徵收的前提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權力征地”的說法不準確了。
“權力”對應的是“批准徵用土地”;而“徵地”不是權力,而一種用地的資格,建議你先確認一下究竟用地單位,還是權力機構。 如果說鄉政府作為用地單位,經縣級以上政府批准,可以徵用土地。
但如果說鄉政府做為權力機構批准徵地,則是越權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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