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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徵管法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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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徵管法的罰金

稅務訴訟,即稅務行政訴訟,作為近、現代國家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納稅人認為具體的稅務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按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訴訟制度。稅務訴訟是行政訴訟的重要內容之一。行政訴訟是18世紀末才開始出現的一種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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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徵管法

徵管法只適用於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就現行有效稅種而言,具體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城市房地產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輛購置稅、印花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現已暫停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筵席稅、屠宰稅、證券交易稅等徵收管理,這些都是新的稅收徵管法的適用範圍。

第一百一十二條 耕地佔用稅、契稅、農業稅、牧業稅的徵收管理,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關於由海關負責徵收的關稅以及海關代徵的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