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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條件合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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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條件合同轉讓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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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狹義的用人單位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的情形,是指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下,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而實施的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勞動合同解除就屬於此類。具體包括:勞動者被證明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隱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失的;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按照法律規定,用工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情況主要是上述幾種。用人單位在遇到這些情況的時候必須要提前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並且支付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上述的要求進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多少則取決於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