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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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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犯罪構成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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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內容

1、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 公共財產所有權包括:一是國有財產的所有權;二是勞動群眾集體財產的所有權;三是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專項基金的財產的所有權;四是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財產的所有權:五是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非國有單位資金的所有權;六是非國有金融機構中客戶資金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其中包含三個要件:

(1)行為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即行為人未經合法批准而擅自將公款移作他用。

(2)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之便。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經手公款的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

(3)行為人挪用的公款是歸個人使用的。所謂歸個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給、借給他人使用。具體包括: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並且數額較大的;挪用公款歸個人用於上述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用途,並且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3、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具體包括: 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但其主觀特徵,只是暫時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打算以後予以歸還。至於行為人挪用公款的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營利,有的出於一時的家庭困難,有的為了贊助他人,有的為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構成主要涉及到四個方面,即上文中介紹到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以及客觀方面,而按照最新司法解釋中的規定,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的標準已經發生了變化,現在要求數額達到了3萬元的,那麼才有可能構成此罪。若你在這方面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