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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96條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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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96條司法解釋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為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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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96條司法解釋

《刑法》196條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規定: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並通過網際網路、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對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絡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