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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13條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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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刑法313條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