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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迴避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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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迴避的範圍

我們都知道在我國政府用於維護社會治安以及打擊犯罪的力量往往是由公安部門和人民警察組成的,但是即使是人民警察,也有著個人情感,所以在代理許多特定情況民間糾紛案件時都需要進行迴避,那麼人民警察民間糾紛迴避範圍有哪些呢?本站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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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制度的適用範圍

迴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法定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退出對本案審理的制度。迴避制度是為了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判而設立的一項制度。根據法律規定,迴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整定人和期驗人等。迴避的情形包括三種:

1、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必須迴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所謂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規定禁止審判人員參加對案件審理的情形。迴避制度是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理的制度。
迴避制度由法定的迴避情形,迴避的適用範圍,申請回避和作出決定的程式等內容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