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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40萬退還1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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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40萬退還18萬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物件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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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6萬可以立案嗎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八十五條 [挪用資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歸個人使用”:



    (一)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