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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180萬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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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180萬量刑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物件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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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如何量刑


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踐中,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必要條件。只要因行為人的職務關係而主管、經手、管理單位財物,都能為侵佔單位財產提供便利條件。如果只是利用在本單位工作,熟悉作案的環境等條件,不能視為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因而不能構成本罪。不過也要同時注意職務侵佔罪的主體要件規定,一般只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才能構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