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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傷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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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傷害賠償
交通事故人身損失怎樣賠償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身傷害的,可以要求肇事方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具體標準如下:


(1)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護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5)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20年。但5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10年;70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8)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10年。對不滿16週歲的,年齡每小1歲減速1年;對7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最低均不少於5年。


(9)被撫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人撫養到16週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20年,但5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於10年;70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10)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1)住宿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發生交通事故後,在積極治療、努力恢復健康的同時,受害人最關心的肯定是能不能獲得賠償、能獲得多少賠償。但是不管是肇事方還是保險公司肯定都希望在法律允許的範圍能儘可能壓低賠償額度,甚至會有一些肇事人喪盡天良,想盡辦法不履行賠償責任。發生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您可以向專業交通事故律師諮詢如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