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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

交通事故責任 閱讀(1.28W)
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21)黔0402民初2969號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

原告:劉X,男,2002年10月4日生,漢族,貴州省普定縣人,住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委託訴訟代理人:景芬,貴州銳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許可權:特別授權。被告:陳X,男,1967年3月24日生,漢族,四川省宜賓市人,住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被告:中國XX公司。住所地: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中華北路延伸段世通和XX商鋪。主要負責人:朱XX,總經理。委託訴訟代理人:左某某,女。

代理許可權:特別授權。

原告劉X與被告陳X、中國XX公司(以下簡稱平安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21年4月8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景芬,被告陳X、平安XX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左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傷殘鑑定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後期治療費等共計人民幣150265元,平安XX公司在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連帶承擔上述賠償責任。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4月3日7時,被告陳X某駕駛貴G×××**號小型轎車從五中往東門頂方向行駛至中華××地委路段時碰撞同向原告劉X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造成劉X受傷。2020年5月11日,交警部門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陳X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劉X在安順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後,原告經鑑定為十級傷殘、誤工期限210天、護理期限120天、營養期限90天,後續治療費11500元。在此期間,被告僅支付了22000元,剩餘醫療費由原告自行支付。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提出訴訟,望判如所請。被告陳X辯稱,我並未躲避,不論是保險公司還是交警部門叫到我都是第一時間就到達的。我墊付的費用共計32000元,而不是原告所說的22000元。原告的賠償金額過高,我無法承受。被告平安XX公司辯稱,對事故的真實性無異議。醫療費我公司墊付了22000元,其中10000元系直接打入醫院賬戶,另12000元則支付給了被告陳X。對原告訴請的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後續治療費無異議;對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有異議,其中護理費和交通費過高,營養費應當按每天50元計算;對精神損害撫慰金、鑑定費、殘疾賠償金不予認可。我公司不是侵權人,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的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4月3日7時,被告陳X駕駛貴G×××**號小型轎車從五中往東門頂方向行駛至中華××地委路段變更車道時碰撞原告劉X駕駛的二輪摩托車,造成原告劉X受傷。原告於當日被送往貴州天健七十三醫院就診,支付檢查費、治療費等1469.73元。同日,原告轉到安順市人民醫院治療,經門診診斷為右股骨骨折。2020年5月2日,原告出院,出院診斷為右股骨骨折、全身多處面板軟組織挫傷。2020年5月8日,原告與安順市人民醫院辦理結算,該院向原告出具了金額為33082.18元的住院費收費票據。出院後,原告又到安順市人民醫院門診進行檢查,支付掛號費、檢查費共計575.40元。2020年12月7日,安順市西秀區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鑑定所受原告母親龔XX委託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進行了鑑定,其意見:劉X之損傷綜合評定為十級傷殘。原告於當日支付鑑定費700元。2020年12月31日,安順市西秀區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鑑定所受原告母親龔XX委託對原告護理期限、誤工期限、營養期限、後續治療費進行了評定和鑑定,其意見:1、劉X之損傷,其誤工期限評定為210日、護理期限評定為120日、營養期限評定為90日。2、劉X右側股骨粉碎性骨折切開復位帶鎖髓內釘鋼絲內固定術後,其後續取出內固定物醫療費等評定為11500元人民幣。原告於當日支付鑑定費1200元。同時查明,被告陳X系貴G×××**號小型轎車的所有人,其就該車在被告平安XX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保險期間為2019年8月2日0時起至2020年8月1日24時止。同時,被告陳X還就該車在被告平安XX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50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9年8月2日0時起至2020年8月1日24時止。

再查明,2020年4月9日,被告平安XX公司向安順市人民醫院的中國XX銀行賬戶轉入10000元;2020年4月24日,被告平安XX公司向被告陳X的中國XX銀行賬戶轉入12000元。原告住院期間,被告陳X向安順市人民醫院預交住院費10000元,並將被告平安XX公司支付給自己的墊付款12000元交給原告用於治療。原告劉X每月工資收入為22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陳X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對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到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被告陳X就貴G×××**號小型轎車在被告平安XX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該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分項限額範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再由其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有效證據,原告的各項費用如下:1、醫療費,按實際支出為35127.31元,其中被告平安XX公司墊付22000元、被告陳X墊付10000元;2、誤工費。按原告實際減少的收入每月2200元計算為15189.04元;3、護理費,參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務業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46821元按護理天數120天計算為15393.21元;4、營養費,按每天50元以90天計算為4500元;5、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伙食補助標準每天100元以29天計算為2900元;6、交通費,因原告未提交正式票據,鑑於該費用產生的客觀性,本院酌定為500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原告的傷殘程度,本院酌定為4000元;8、殘疾賠償金,按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可支配收入標準36096元並參照原告的傷殘等級計算為72192元。原告僅主張68808元,故殘疾賠償金應按68808元計算;9、鑑定費,按實際支付金額為1900元;10、後續治療費,按鑑定意見為11500元。以上各項共計159817.56元。被告平安XX公司墊付了醫療費22000元,應當從其應支付的款項中予以扣除;被告陳X墊付醫療費10000元,為方便給付、減少訴累,應當由被告平安XX公司直接支付給被告陳X。關於被告平安XX公司提出的不承擔本案訴訟費的意見,根據法律“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被告未舉證證明其與被告陳X對訴訟費的承擔另有約定,被告平安XX公司應當承擔本案中應當由被告陳X承擔的訴訟費。因本案為2021年1月1日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且不屬於溯及適用民法典的例外情形,故本案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

綜上,被告平安XX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原告劉X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後續治療費10000元,該款被告平安XX公司已墊付,應予以扣除;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原告劉X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後續治療費44027.31元,其中被告平安XX公司墊付12000元、被告陳X墊付10000元,應予以扣除;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鑑定費105790.2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XX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劉X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後續治療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劉X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鑑定費105790.25元,以上共計115790.25元,扣除被告中國XX公司墊付的醫療費10000元,實際應支付105790.25元;

二、被告中國XX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原告劉X44027.31元,扣除被告中國XX公司墊付的12000元、被告陳X墊付的10000元,實際應支付22027.31元;三、被告中國XX公司支付被告陳X墊付款10000元。上述款項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306元,減半收取1653元,由原告劉X負擔248元、被告中國XX公司負擔14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