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從犯批捕後免於起訴的可能性
大,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這裡實際包含了兩種情形:
一種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情形;
另一種是犯罪情節輕微,既屬於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條件,同時也屬於免除刑罰條件的下述幾種情況:
1、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輔助作用的人員;
7、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脅從人員;
8、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後有立功表現的,等等。
酌定不起訴在司法實踐中應用時,還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動機和目的、手段、危害後果、認罪態度、一貫表現、社會和被害人的反映等因素綜合考慮,在確認沒有追訴必要時,才能適用不起訴決定,不能隨意擴大不起訴範圍,以防止執法不嚴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