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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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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
民事訴訟第二十一條的原文解釋,以及理解和應用
1.通常我們對於用途難以劃分的貨物採用應稅產品銷售額的方式來劃分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納入增值稅抵扣範圍以後,和貨物的抵扣範圍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是由於固定資產使用用途是可變的,比如:一臺車床,既可以用來生產免稅軍品,也可以用來生產應稅的民用物品,但是二者沒有絕對的界限,因此,有必要對固定資產的抵扣作出專門的解釋。按照細則的規定,只有那些專門用於不徵收增值稅專案或者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專案,包括非增值稅應稅專案、免稅專案、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其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才是不能抵扣的。只要該項固定資產用於增值稅應稅專案(不含免徵增值稅專案),那麼即便它同時又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免稅專案、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上述專案進項稅額本來是不得抵扣的,但是該項固定資產的全部進項稅額都是可以抵扣的。2.固定資產是從會計核算角度對某一類貨物的概括性稱呼,其本質仍然是貨物,但在具體的判斷上,對固定資產的分類容易產生爭議。為此,新細則對固定資產規定為,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裝置、工具、器具等。此項規定主要是為了解決固定資產範圍的爭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