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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經營自己的土地的權利,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地役權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予以登記。
地役權的主體一般不必通過義務人的作為即可實現自己的權利,其效力及於一切人。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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