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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應負的責任包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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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應負的責任包含什麼
合夥人應負的責任包含什麼
合夥人是公民合夥投資組建企業進行經營的主體。合夥人在享受合夥企業帶來的利益而定時候,也要履行一定的義務責任。
合夥人有按照合夥協議提供約定的資金、實物、技術等的義務。合夥人無論是提供資金、實物還是技術,都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合夥人應按協議的約定的數量、質量等具體要求履行義務,否則,應負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合夥人有直接參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的義務。這種共同的經濟利益是通過合夥人的合夥經營和共同勞動,否則就不能取得合夥人的資格。
合夥人有接受監督和檢查的義務。個人合夥事業經營好壞,與各合夥人的利益密切相關。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人對被推舉的負責人和合夥其他成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合夥人對於其他合夥人因連帶責任為自己償還一定數額的債務的,負有償還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