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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逮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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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逮捕卷

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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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提請逮捕的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辦案人員在審查案件後,應當製作《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處理意見,經部門負責人稽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決定一般有以下兩種:

(一)批准逮捕

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審查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並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經檢察長簽發後,加蓋人民檢察院院印,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二) 不批准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決定有以下三種:

1.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不批准逮捕。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不批捕,是指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條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2.具有法定不追訴情形的不批准逮捕。對於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亦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3.證據不足的不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後,發現證據和犯罪事實均未達到批准逮捕所要求的程度,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所謂證據不足,是指案卷中現已收集到的證據不能夠達到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程度,需要進一步補充偵查。

4.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批准逮捕。為切實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貫徹落實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有無監護與社會幫教條件等,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確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一旦發現該罪犯死性不改再添新罪或是找到先前沒有被查明的罪行時,司法機關應該立刻派人對此事進行更好的處理,需要儘快提請逮捕,走一些規定的流程後儘早把犯罪分子緝拿歸案,還社會一個安定,也要進一步更加全面的調查,避免再一次的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