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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人身傷害賠償先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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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人身傷害賠償先予執行
工傷待遇糾紛能先予執行嗎

1、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2)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3)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併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4)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


(5)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6)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2、由於近年來勞動仲裁案件較多,仲裁員人手不足等問題,導致經常會出現超出審判期限的情形。


勞動仲裁委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於這種情況的案件仍有可能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