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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責令停業的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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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責令停業的賠償範圍
停產停業損失的範圍

1、裝置、儀器、生產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遷運輸費用;


2、裝置、儀器、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壞的費用及重新安裝除錯的費用;


3、生產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壞的費用;


4、停產停業期間職工(包括離、退人員)工資、福利費、各種保險等社會基金;


5、企業因徵收倒閉、解散後職員的安置費用;


6、為特定經營環境而設的牌匾及其他裝飾物的報廢損壞的費用;


7、生產、經營證照的重新辦理或變更的費用;


8、因解除房屋租賃關係而發生的房租損失及違約賠償金或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費用。


停產停業是給經營者造成的損失,也不是給房東造成的損失,所以,政府部門拆遷出租廠房的過程當中,會結合房東和承租人的實際情況分別給予相應的補償金。但是,這種時候就必須要確定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房屋租賃合同,不然到時候承租人是很被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