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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協議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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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協議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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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的撫養費能降低嗎


撫養費,是指負有撫養義務的一方在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被撫養人的金錢或財物,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

撫養費的給付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第七條關於撫育費的規定。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以按其月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月收入總額的50%。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根據上述規定,子女撫育費應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如果父母雙方在離婚或者同居關係解除後就子女撫育費的約定過高,明顯超過子女的實際需要、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經濟條件,而且又沒有提供對方的收入證明的,個人認為可以按照《合同法》的公平原則予以調減。

如果雙方就撫養費用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進行調解協商或者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