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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證人的資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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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證人的資格要求
民事訴訟中證人的資格要求
要正確理解證人的資格,應當掌握以下幾點:
1、凡是知道案件情況並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知道案件情況”,能夠“辨別事非”,能夠“正確表達”的人,是取得證人資格的絕對條件。是否作為證人,既不受性別、年齡、民族、出身、成分、文化程度、財產狀況、思想覺悟、表現好壞、社會地位等限制,只要符合證人的條件,都可以作為證人。對案件的同一事實,如果有幾個人同時知道,那麼他們都可以作為證人,而不能互相代替。
2、生活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待證事項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證人。這是因為這些人由於感覺器官或者精神上的障礙,或者由於年齡關係,對於客觀事物分不清是非,不能正確反映,不能正確表達思想,所以,不能提供對查明案件事實有意義的證言,不能作為證人。如果在生理上或者精神上雖然有某種缺陷,但是還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的人,自然可以作為證人。
3、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案件的當事人由於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因此,不能作為證人。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和其他密切關係的人雖然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但由於上述關係的特殊性,一般而言,這些人作為證人所作的證言在證明力上要小於其他的證人證言。
4、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當事人就無法對其進行質詢,不易判斷證言的真實性。如果證人在人民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詞、視聽資料或者通過視聽傳輸技術採取作證。這裡所指的視聽資料應當是證人作證的音像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