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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分割共同債務 | 何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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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分割共同債務 何時履行
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債務該怎麼做

1、對外共同債務糾紛法律文書生效前,夫妻雙方已離婚的:


(1)無論登記機關的離婚協議,還是通過訴訟程式得來的離婚的生效法律文書,有關財產的處置,都是就雙方內部的財產分割的協議,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均不能以此逃避對共同債務的清償。


(2)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因此應將離婚的雙方列為共同被告,共同承擔對外共同債務的清償,並承擔連帶責任,不必通過審判監督程式撤銷原生效的離婚法律文書。


2、對外共同債務糾紛法律文書生效後,共同債務清償前夫妻雙方離婚的:


(1)假如雙方對債務和財產均作了相應處理,且負擔此債務的一方有財產足以償還債務,則可按照雙方約定,由負擔此債務的一方負責清償。


(2)假如雙方為了逃避債務(前提是共同債務),財產分給了一方,而把債務分給了另一方,負擔此債務的一方沒有能力償還或不能全部償還,生效法律文書中又只列了無償還能力一方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執行過程中直接追加另一方為被執行人,令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因為離婚分割財產,只是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不能以此使其共同生活期間的債權人的債權喪失清償。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處理共同債務的分割問題一定要謹慎,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