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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夫妻共同債務 | 離婚時不用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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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在原來的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基礎上增加兩款:

什麼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時不用分割?

一、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也就是說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再也不必擔心離婚後莫名背上鉅額債務!相關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除此之外,還有以下問題的認定。

(一)虛假夫妻共同債務如何確認?

虛假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主要是因為個別法官對債務是否虛假未依法從嚴審查,其中重要原因就是當事人、證人不到庭參加訴訟。

為此“通知”中依據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明確提出當事人本人、證人應當到庭並出具保證書,通過對其進行庭審調查、詢問,進一步核實債務是否真實。

未舉債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債務為虛假債務,但能夠提供相關證據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與此同時,通知還明確要求,人民法院未經審判不得要求未舉債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二)如何避免僅憑藉條、借據等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明確提出要求,在認定夫妻一方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時,應注意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的諸多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具體來說,要結合借貸雙方之間是否存在親朋好友、同事等利害關係,經合法傳喚是否到庭參加訴訟、借貸金額大小與出借人經濟能力是否匹配、債權憑證是否原件及其內容是否一致、款項交付方式、地點和時間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經驗、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借貸發生前後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判斷債務是否發生。

(三)從以往虛構夫妻共同債務案件情況看,夫妻中舉債一方經常會主動承認債務真實存在,而夫妻另一方雖否認卻無從證明。對此有無對策?

在舉債一方的自認出現前後矛盾或無法提供其他證據加以印證時,人民法院應主動依職權對自認的真實性做進一步審查。例如,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對外舉債真實性持異議的,可以申請法院對相關銀行賬戶進行調查取證。

(四)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要怎麼處理?

要制裁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的虛假訴訟,對涉嫌虛假訴訟等犯罪的,特別是虛構債務的犯罪,應依法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五) 相關案件如何執行?

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執行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工資、住房等財產權益,甚至可能損害其基本生存權益的,應當保留夫妻雙方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執行夫妻名下住房時,應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綜上所述,非法債務、虛假債務哪怕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配偶不用分割,也不用清償。